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公司欠稅不能直接變更法人的身份。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由此可見,公司的解散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且需要經過股東會的同意才能進行。因此,如果公司存在欠稅問題,那么在變更法人之前,必須先解決欠稅問題并補繳相應的稅款。
其次,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其他財產權上時,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并有權請求拍賣或者變賣抵押、質押財產以抵繳稅款。因此,如果公司有欠稅行為,相關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履行納稅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法人無法以個人名義參與其中,而只能代表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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