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地產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1.銷售不動產,為收到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之日。即當納稅人將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出售給他人時,應于該行為完成時,即收到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之日起計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提供建筑服務,為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完成作業工程量滿額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日期。即在提供建筑服務的過程中,如果合同約定在一定時間內完工,則納稅義務發生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完成作業工程量達到合同總工作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時;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完工期限,則以實際完成的作業數量占合同約定總工作量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的開始時間。
3.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完變更登記手續的日期為準。即納稅人通過買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需要辦理過戶手續時,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土地管理部門辦完變更登記手續的日期。
4.銷售貨物,以自開具發票之次日起至納稅人申報納稅之日止。即納稅人銷售貨物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開票之日起至納稅人進行增值稅申報表申報之日止。
5.進口貨物,以報關單上注明的完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當天。即納稅人從境外進口貨物的,應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依據,計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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